荷蘭台灣鄉親會 TaiwanShianChin

荷蘭台灣鄉親聯誼會 (台灣鄉親在歐洲荷蘭生活的入口粉絲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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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聯絡鄉誼,團結互助,發揚中華文化,支持中華民國國策,促進中荷二國民間友誼及文化交流.

荷蘭臺灣鄉親聯誼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本會定名為荷蘭臺灣鄉親聯誼會(外文為Stichting Taiwan Shian-Chin in the Netherlands)。
第二條 宗旨:本會以聯絡鄉誼,團結互助,發提中華文化,支持中華民國國策,促進中荷二國民間友誼及文化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本會會址設在理事長辦公室。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本會採用理監事制,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組織監事會。
第五條 理事會由理事中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監事會由監事中互選監事長一人,處理日常會務。
第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計劃發展會務。
三、籌惜經費。
四、處理重要事項。
第七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稽核財政收支。
二、檢舉違法及違反章程之本會成員。
三、處理理事會交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監事會事項。
第八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九條 理事監事因故辭職或其他事由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依票數多寡遞補之。
第十條 理事會得就與本會有關者,聘請為常務顧問及顧問。
第十一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

第三章  會員入會出席及除名

第十二條 凡旅居荷蘭台灣鄉親,贊同本會宗旨,遵守本會章程,不分性別,品行端正,年滿十八歲者,均可申請,經理事會議通過得為本會會員。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有言行違反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得由理事會議除名,並由會員大會追認。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無論自願退會或被除名,其已繳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第四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舉權。
二、建議興革事項。
三、得享本會合法權利。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應負下列之義務:
一、服從本會決議案。
二、繳納會費。
三、遵守本會章程。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
第十八條 前條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集一次,臨時會議因下列之情形召集之:
一、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二、監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
三、會員全體二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議請求理事會召集時。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應有全體會員過三分之一之出席, 始得開會, 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 如第一次會員大會因出席會員不足法定人數而發生流會時, 理事會得於十日後召集第二次會員大會, 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 均得開會, 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 均得決議, 但解除理事監事職權,須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之決議。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開會, 以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為主席, 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缺席時, 以監事長為主席。
第廿一條 理監事會每月開會一次, 理事會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召集之。監事會由監事長召集之,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廿二條 理、監事會應有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 始得開會, 出席理監事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 候補理監事得列席各種會議, 但僅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第廿三條 如有重要事項, 必須理監事會共同解決時, 得由理事長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六章 經費

第廿四條 本會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會費。
二、其他之一切收入。

第七章 附則

第廿五條 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 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之, 並報請僑務委員會備案。
第廿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 依法向荷蘭政府登記立案, 並報請僑務委員會備案後施行。



2011/08/28 附註
關於會費的部份, 章程並未詳細規定, 目前延用的收費方式是:
年會費每戶 EUR30 元, 以直系血親家庭為主, 於每年春節活動時收取.
單身也算一戶, 故收費同正式會員.
尚未工作之留學生以半價收費 , 會費為 EUR15元, 權利益務同正式會員.
目前會費沒有分期付款或依期間遞減的方式.

福利的部份,
要看該屆理監事及會長的規劃, 每屆不一定相同.
有繳會費的正式會員一定會享有優惠, 至於何種優惠要視各活動規劃而定.

其他事項請參考章程,
若章程未能釋疑, 歡迎來信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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